中沪网IPO专栏

恒道科技IPO | 关联交易或存遗漏,经营合规性恐遭质疑

中沪网了解到,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定于2026年1月28日上午9时召开2026年第9次审议会议,届时将审议浙江恒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道科技”)的首发事项。

据悉,恒道科技是一家专注于注塑模具热流道系统及相关部件研发、设计、生产与销售的高新技术企业,是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浙江省拟重点支持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浙江省“隐形冠军”企业、“浙江省创新型中小企业”。公司主要产品为热流道系统,是热流道注塑模具中核心加热组件系统,广泛应用于汽车车灯、汽车内外饰、3C消费电子等领域。

据招股书显示,恒道科技拟募集资金40,301.66万元,募集资金扣除本次发行费用后将分别用于公司年产3万套热流道生产线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补充流动资金,具体如下:

(截图来源于恒道科技招股书)

中沪网查阅相关资料后,发现恒道科技还存在以下疑点,收入或“纸上富贵”,现金流承压远低于净利润;招股书关联交易或存遗漏,信披存瑕疵;报告期初公司存大量员工未缴纳社保和公积金,经营合规性恐遭质疑。

 

收入或“纸上富贵”,现金流承压远低于净利润

 

据招股书财务数据显示,2022年、2023年、2024年、2025年1-6月(以下简称“报告期”),恒道科技实现营业收入分别为14,256.81万元、16,839.04万元、23,446.54万元和14,699.31万元,公司实现的净利润分别为3,870.27万元、4,867.76万元、6,887.18万元和4,030.72万元。

报告期内,恒道科技的业绩呈现逐年增长的趋势,但是公司的现金流却并不充裕。报告期各期,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552.69万元、-291.16万元、1,470.66万元和1,278.65万元,2023年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而且公司各期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均远低于当期净利润。

恒道科技现金流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形,这与其自身赊销问题表现较为严重的问题有着密切的联系。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10,582.12万元、13,525.55万元、17,864.83万元和21,561.61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74.23%、80.32%、76.19%和73.34%(已年化),应收账款余额较大,而且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也比较高。一般来说,公司应收账款占同期营业收入的比例过高,这相当于部分收入是“纸上富贵”,实际贡献给业绩的收入十分有限。而这也是就说为什么公司业绩虽然逐年增长,但是公司的现金流却并未得到改善的主要原因之一。

 

招股书关联交易或存遗漏,信披存瑕疵

 

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含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为上市公司关联自然人。

本次发行前,恒道科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王洪潮先生,其直接持有公司69.20%股权,其控制的绍兴厚富、绍兴厚物分别持有公司5.40%、3.90%的股权,王洪潮先生通过直接、间接持股合计控制公司78.50%股权对应的表决权。

据招股书显示,俞应海系王洪潮之姐夫、恒道科技董事俞彭锋之父亲,潘新芳系董事、财务负责人唐坚萍之兄嫂,因此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俞应海和潘新芳均为恒道科技关联自然人。

另外,招股书还显示,俞应海和潘新芳报告期内一直为公司员工,但均不属于公司董监高成员。不过俞应海和潘新芳作为公司员工均按月在恒道科技处领取薪酬。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第8条,关联方交易包括接受和提供劳务。然而恒道科技的招股书“关联交易”处却仅仅披露了报告期内向董监高等关联自然人支付的薪酬,并未披露公司向其他关联自然人支付薪酬的任何信息,恒道科技此举或遗漏了与关联自然人之间的关联交易。

 

报告期初公司存大量员工未缴纳社保和公积金,经营合规性恐遭质疑

 

报告期各期末,恒道科技员工人数分别为253人、353人、482人、556人,报告期内公司员工人数逐年增长。值得注意的是,报告期内,公司的却存在不按时给员工缴纳社保和公积金的情形。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员工未缴纳社保的人数分别为37人、39人、31人、27人,对应未缴纳社保的比例分别为14.62%、11.05%、6.43%、4.86%;公司未缴纳公积金的人数分别为224人、22人、20人、23人,对应未缴纳公司的比例分别为88.54%、6.23%、4.15%、4.14%。

报告期初,恒道科技未缴纳社保和公积金占比较高,之后或许为了准备谋求上市,公司开始给员工缴纳社保和公积金了。

职工社保是国家强制险种,任何单位和个⼈都必须参加。对此,《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基⾦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做了明确规定。因此,公司不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违法的。另外,《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另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员工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也就是说,录用员工的企业应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起为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不得以试用期为名未缴或缓缴住房公积金。

对此,市场专业人士表示,企业为员工缴纳五险一金是应尽的责任与义务。大量员工未缴纳五险一金表明恒道科技在企业经营管理方面可能存在着较大的漏洞。长此以往,公司在业界声望降低的同时,也必将对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损失。

除此之外,在去年的8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解释自9月1日起施行。司法解释作出明确规定:无论双方协商还是劳动者单方承诺,任何“不缴社保”的约定都是无效的。司法解释进一步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综上可见,公司未按时给员工缴纳社保和公积金的无论是企业经营以及法律上都是说不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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